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分行与被告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以及被告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一)信用卡开卡时间:2019年3月11日。
(二)信用卡账户号:48×××79。
(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被告,下同)非现金透支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至甲方(原告,下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部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本文书还有1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