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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芳*****、春*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青282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原告乌兰县芳源花岗岩矿诉被告春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申请追加乌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为本案第三人,经审查,予以准许追加乌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以下简称“乌兰县自然资源局”)为本案第三人。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县芳源花岗岩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春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旭日娜,第三人乌兰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兰县芳源花岗岩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对原告开采的为被告承包的草场进行清理矿渣及复垦;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的配偶索南巴力签订《承包草山协议书》,据此协议,原告承包了被告持有《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草山。原告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原告承包被告上述草山后,依法开采矿石。根据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应向被告春吉返还该草场。2021年8月17日,乌兰县自然...(本文书还有46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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