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是否本案适格被告;2、上诉人应否支付保险金给被上诉人车**,如应支付数额是多少。
关于上诉人是否本案适格被告问题。被上诉人中交公司承包建设苍梧县新县城纪委监委办公大楼建设工程项目后,于2020年6月10日与被上诉人华明公司签订《土建工程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华明公司。华明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与贵江公司签订了《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将土建工程的劳务专业分包给贵江公司,由贵江公司组织施工。贵江公司进场施工后,聘请了被上诉人车**从事杂工类工作,工资由贵江公司发放。2020年7月31日,被上诉人车**在工地搬运模板及清理方条过程中,在工地**层楼面从没有安全防护设施且用木...(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