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曹**、罗**、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上诉费由曹**、罗**、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苏州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中认定上诉人责任比例过大。1.从检查反映、患者主诉及记录的病症来看,在2021年3月30日7点26分患者病情急剧变化前,不存在患者消化道出血的指征,现有材料更无法证明患者在入院之初就存在消化道出血的病症。因本例患者在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专家组也只是考虑存在消化道出血的可能性,但也认为消化道出血的原因也不明,可能是多因素导致。在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在究竟是否存在消化道出血不明的情况下,在究竟何种因素造成了可能的消化道出血不明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实在过于苛刻。2.患者本身有糖尿病史,平时血糖控制不佳,存在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体位性低血压常见,有随时猝死可能。因此,2021年3月30日患者的病情突然恶化,进展迅速,临床救治难度极大。据此,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并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不予认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未包括被侵权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属于赔偿范围,但2020年修正的该司法解释删除了该款规定。故根据现行法律...(本文书还有6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