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沈阳豪迈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家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葛**、被告豪迈家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358588.29元及利息4022146.36元,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以实际给付之日为准;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2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沈阳豪迈家具有限公司办公楼、厂房、宿*等配套设施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城建被告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街道××××××路×××号××区的所有土建工程施工,其中包括车间、办公室、宿*、食堂。门卫厨、围墙、锅炉房、消防水池、生活水池、化粪池(不含高级装饰)。2006年9月1日前具备施工条件,2006年11月15日主体完工抹灰完毕,门窗封闭,2007年5月15日前,厂内所有设施整体交付使用。合同总价约1000万元(烘干房按实际造价另议)。施工至生产车间**层柱全完付100万元;生产车间**层柱全完付50万元;生产车间**层抹灰全付50万元;抹灰完付100万元;生产车间及办公室主体全部完工付100万元;生产车间及办公室宿*粉饰抹灰全完,塑钢门窗封闭且工程具备交工条件,甲方验收完毕,结算后,甲方将50%款付清,余款50%在交工之日起一年内分四次付清,每次付工程总造价的12.5%。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保修期结束,工程未出现问题,或者出现的问题经乙方修复达到甲方的要求,甲乙双方确认后一次性无息发还给乙方。原告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在合同落款处签字确认。2007年5月15日,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对1号厂房办公室和宿*进行主体抽检,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依据合同总额扣除未完成工程,鉴定报告...(本文书还有7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