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2016)辽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及(2020)辽13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生效判决)存在审查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将申请进入抗诉程序,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案中一审判决不应当不审查清楚事实即适用判决的结论,该判决结果为错误裁判,应予纠正。
二、本案一审判决所采用生效判决中存在如下错误:1、该案重复诉讼。阜劳裁字(2011)第51号裁决和阜劳人裁字(2014)第43号裁决已生效,且未由上级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撤销,就该生效裁决中已经裁决...(本文书还有4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