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吴**与被告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吴**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廖**、原告吴**,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经本院通知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各支付原、被告之母去世后所遗留的遗产及抚恤金分配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2日两原告及被告之母胡某某因病去世,遗有两项遗产:1.2021年7月从资兴市人民法院领取的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案款212308元;2.位于资兴市××路××村××栋××号房屋一套,价值40000元。此外,原、被告母亲去世后,原、被告作为遗属,可从社保部门领取企业职工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38223元,上述遗产及遗属待遇共计290531元全由被告一...(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