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源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中发源公司要求人保西宁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要求。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签到表、报验表与本案无关,人保西宁分公司向李**、崔**出具保函属于审查不严。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工程概(预)算书均系单方制作。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不认可,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号相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等属于中发源公司财产。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不认可,中发源公司拟用销售房屋来偿还银行贷款,现因李**、崔**对案涉372套房屋进行保全,影响其正常销售,错过了黄金时机,且已保全房屋至今未完工,给中发源公司造成了损失。对补充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不认可,中发源公司未提出复议,并不代表对保全行为的认可。对补充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不认可,案涉一个一般账户和两个资金监管账户的解封是为配合政府部门要求,为保障房屋买受人权益和监管规定进行。对补充的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不认可,中发源公司与黄瓦台公司就案涉工程结算和最终价款都有争议且并未形成最终结论,该争议与李**、崔**无关。对补充的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不认可,中发源公司被查封的均是4#楼商*用房,而人保西宁分公司证据当中显示的是无法查封的业主住宅和12#楼商铺,且位于负**层的商铺本身就没有产权,无法查封。
李**、崔**质证认为,对人保西宁分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中发源公司要求人保西宁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保险合同内容相悖。180000000元是由相关专业人士根据大量基础工程资料最终确定,李**、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只有协助执行函,说明土地最终没有查封。案涉372套房屋保全之前已抵押给了银行,抵押后无法销售。一个一般账户和两个资金监管账户保全1个月后就进行了解封,这个一般账户也是贷款还款账户,中发源公司本金和利息不会受影响。中发源公司提交的房屋状况附表中显示案涉被保全的房屋包括商*和住宅,中发源公司所称被保全房屋均是商*的说法与实际不符。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中发源公...(本文书还有8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