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车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车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孙**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车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6月26日,原告作为出卖方,被告作为买受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150台车辆(以实际交付车辆为准),合同对预付款金额、车辆过户及所有权转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并载明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原告为履行与被告的合同又于2021年7月1日与第三方优车库网络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车库(深圳)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居间服务合同》,购买被告实际需要的131台欧拉iq车,并将与优车库(深圳)公司签订的合同发送给被告,与其约定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车辆款项,并告知被告如违约将会被扣除50万元作为违约金。前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在6月28日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款项,后续履行合同时也仅支付80万元,且都是超过约定时间才支付的。原告为了不让与优车库(深圳)公司签订的合同违约,自己先行垫付了270多万元。后续由于被告不按其与原告的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无法按约履行与优车库(深圳)公司签订的合同,导...(本文书还有5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