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与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5996.74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是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我方没有向原告索要保险费,原告缴纳的保险费是依据的赊销合同,我方与原告系挂靠关系,是受原告的委托。
被告河南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我方不清楚,原告主张的保险钱我方只收到业务员3500元和原告转来的19727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原告李**与被告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建立...(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