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剩余利息自2022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4.8%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月息1.5分,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在此期间被告仅2014年7月10日至2017年10月1日偿还利息29000元(支付的利息款29000元包含借条中备注的2000元),下欠本息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何*...(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