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某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即支付买卖货款784091.5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鞋底原液。截止2020年8月31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84091.59元。因被告迟迟未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丹阳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存疑,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本文书还有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