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孙**诉被告王*、温**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孙**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0000元,两项合计24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33分为标准,自2022年2月1日止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被告王*支付二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9000元;4.请求被告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被告王*与被告温**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经被告温**介绍,二原告与被告王*磋商欲合伙经营收购玉米秸杆项目,约定合作方式为:二原告共同出资190000元用于购买合仅所需打草机...(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