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11月27日的已付款利息68286.73元及违约金51754.15元,共计:120040.8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蓟州区××路××街××号楼××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35083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被告应于2023年7月17日前将验收合格并具备《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本文书还有2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