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的已付购房款利息49404.59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9404.5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天津市蓟州区××路××街××号楼××室,总房款为1000093.00元。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23年7月17日前,逾期除给付房款的利息外,还要给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文书还有2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