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候某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安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被告某某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赔偿张**医疗费498.46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2377元、交通费42.13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培训费4500元,总计10017.5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5日12时58分许,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河西区前进道进***小区内甬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口时,遇张**驾驶儿童自行车沿甬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候某某...(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