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天津市某甲公司(下称某丙公司)、某甲公司(下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张**、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李**各项损失共计227798.25元,其中医药费14061.65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7000元、伤残赔偿金110710元、鉴定费2700元、眼镜费2600元、电动车损失445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7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系某丙公司员工。2024年8月27日22时24分许,张**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人与李**驾驶电动自行...(本文书还有3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