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张**支付某甲公司转让费用90000元;二、判令张**支付某甲公司首期租金277313.4元;三、判令张**支付某甲公司违约金23000元;四、判令张**向某甲公司支付本案诉讼保全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张**于2024年3月8日签订《转租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将龙岩市新罗*某某龙岩大道396号上杭农商行**楼北边,面积592.55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出租给张**,...(本文书还有2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