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苏**、某甲公司(下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医药费64127.34元(包含天津市财政局财政投资业务中心垫付的58608.66元)、误工费40932元、护理费27288元、营养费9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107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00元、医疗器械费4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施救费200元,按责划分共计为245290.1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30日16时00分许,苏**驾驶京n5××**号小客车在蓟官彩各庄桥西侧与许**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许**受伤及...(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