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三项;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黎**、梁**、黎**承担。事实与理由:黎**、梁**所提供的证明,并不能证明涉案房产的首期款、贷款都是黎**、梁**偿还,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黎**、梁**支付过相关款项给黎**,所提供的统计表的日期、金额均不能相互对应,显然是为逃避债务履行所捏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之规定,涉案房产权利人为黎**,法院的执行行为于法有据,黎**、...(本文书还有1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