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从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逾期交房的利息79805.55元,违约金79805.55元,合计159611.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路××、滨湖街南侧万盛园**号楼-1-**室,总房款为1615497元。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23年7月17日前,逾期除给付房款的利息外,还要给付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