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从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逾期交房的利息及违约金113015.77元(逾期利息57207.43元,违约金55808.3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1167267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蓟州区××号楼××号的房屋,被告应按照购房合同第三条约定于2023年7月17日之前将验收合格得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若逾期被告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应交...(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