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迟延交房的利息50718.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蓟州区××路××街××室房屋,总价款为1079687元,交房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逾期原告有**被告追究已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时交房,直到2024年11月26日才通知原告交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只得具书起诉,请法院支持某某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60日宽展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效,且与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期,相...(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