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56245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60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8日20时48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津co××**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204km=200m处与姜*某驾驶车牌号为津a7××**小型汽车尾随相撞后又与王*跃驾驶车牌号为鲁ul××**的小型汽车右后相撞,造成上述三方车辆损坏及原告车辆乘车人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唐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