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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周**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生命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津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12
  •  
  • 【案例概要】

    高**、周**辩称,不同意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理由为,某某公司作为平台公司,在本案当中既是运营服务的风险开启者,又是运营利益的享有者,并不是简单的提供了信息撮合服务。某某公司未审查司机周*建的资质,并长期持续派单,明显存在过错。

    原审被告某甲公司述称,同意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为,周*建的死亡与某某公司是否进行从业资格证审查没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与周*建死亡之间存在相应的原因力有误,应予纠正。

    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

    高**、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赔偿高**、周**医疗费2302.81元、死亡赔偿金1060060元、丧葬费47514元、精神损害抚慰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申请追加某甲公司、某乙...(本文书还有27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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