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某村委会、原审第三人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2)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支付购房款51808元;二、一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枉法裁判,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原一审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申请人并未同意电子送达,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原一审纸质版的判决书。因此原一审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原一审法院在未有效送达情况下就告知被申请人一审判决书已生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二、原一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1808元...(本文书还有1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