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自贸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9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欠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金额为654626.4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98785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欠付之日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就天津滨海万达项目生活、中水泵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1500000元,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后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天津滨海万...(本文书还有3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