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与被告广西子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铭公司”)、第三人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欣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子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第三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943600元,支付利息32195.10元(利息以943600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止,今后的利息由人民法院另行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办公大楼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乙方)进行总承包施工,建筑面积约3200㎡,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贰佰...(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