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谢*、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谢*,被告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芒果价款199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4日,被告谢*经中介人陆某介绍,与原告签订《芒果代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中台农芒果,每市斤价格1.45元。摘果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8日,合同押金1万元,违约按定金罚则处理。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3年6月17日开始上门收购,第一车芒果18517斤,第二车22459斤,第三车17919斤,三车芒果的价款已经支付,于6月25日第四车13788斤,应付的价款为19992元。经原告催讨,并申请司法调解,被告仍不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芒果代购...(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