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立即归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2625.44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1119.54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日,此后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合计26244.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