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张*、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都日玛拉、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79274.38元。庭审中,原告明确是按照侵权责任主张权利。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份开始原告通过李**到被告登记设立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队工作,工种为装卸工,工资按计件计算。2022年8月31日原告在搬运水果过程中被撞伤,当天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病情好转后出院,后期伤情复发...(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