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某某工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襄阳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襄阳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3年8月7日、2024年4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南京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襄阳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南京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襄阳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3652800元及利息(以365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合同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原被告签订《运行与维护及生产与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南漳县九集镇30兆瓦现代农业一体化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权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本文书还有5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