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王*、甘**、第三人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分红款6万元给原告;二、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签订博白县某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继后各方又签订锦绣明珠休闲会所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经营协议书”)。2022年1月,经各股东一致协商同意,由原告担任会所总经理一职进行经营管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书中有明确的约定。但原告实际经营时间为10个月。2023年10月底被告恶意从原告手上夺走锦绣明珠会所的经营权,之后,被告在经营期间私自拆除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投入的,且价值1318424.88元的健身休闲会所,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及其它股东的利益受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特提起诉讼,敬请贵院及时...(本文书还有5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