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韦**述称:一、我方与韦**是互相介绍临时工作的关系,韦**如有工作缺人,就找我方接临工,我方如有工作缺人的临时工作,也介绍给韦**或其朋友,双方不是劳务关系。领取的工程款也没有差额,按个人的人工具体计算,一般我方工时是400元/天,韦**工时是300元/天,各自按此工时价结算,没有差额留扣,工时费都是雇主方向介绍人支付,再由介绍人支付给另一人,介绍人没有差额留扣。二、我方的确在本项目某甲公司的工地上承揽加工部分钢棚拼装树脂瓦,出事的部位并非是承揽加工的部位,此部位是违章建筑,城管通知拆除,为此被告临时要求韦**帮忙拆除,并帮忙找人一起拆除,所以韦**与某甲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与我方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韦**、某甲公司按过错比例自行分担,我方没有过错责任。
事实认定。
2022年11月22日11时许,在被告某甲公司的事发场地内,原告韦**在拆除树脂瓦房房顶上的瓦片时,因人字铝制梯断裂,从约两米高的人字铝制梯上摔下来而受伤。韦**、第三人韦**主张人字铝制梯是某甲公司提供的,某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此前,某甲公司联系韦**,让韦**安排人员,从其他地方拆卸九间瓦房,到事发场地拼装瓦房。拼装完成后,因城管部...(本文书还有4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