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甲公司与被告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zl201x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厦门某丙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儿x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4年10月8日厦门某乙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上述专利。2013年12月31日厦门某乙公司授权原告独家...(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