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某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某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被告海东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某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卫生培训餐饮费及住宿费合计人民币1184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184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截止2023年11月30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为60116.39元)以上共计1244416.3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互...(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