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安财险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我司已经赔付完毕。
王**、安达市某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王**、鸿达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共同赔偿孙**各项损失956,402元,由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王**、鸿达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孙**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王**、鸿达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共同赔偿孙**各项损失共计1,036,26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7月3日6时25分许,在安达市**街**道街路口,孙**无证驾驶无号牌海德曼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由西向某王*春驾驶车牌号为黑m2****号现代牌小型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达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3128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本文书还有3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