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某医院)(以下简称第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2.改判第某人民医院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5163.26元;3.判令第某人民医院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第某人民医院制作的病历与罗*的求医情况不符,存在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那么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一审法院赔偿责任划分显失公平。第一,第某人民医院在进行根管治疗前未依规定进行拍片导致无法确定罗*原本的牙齿状况,鉴定机构无法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本文书还有2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