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1与被告赤峰某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市医院以其单位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为由,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其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4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1及原告杨**、杨**1的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市医院的诉讼代理人付**、吴**、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杨**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医院赔偿医疗费24751.31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死亡赔偿金389408元(48676元/年×8年)、丧葬费51902元(103804元÷12×6个月)、护理费3257.54元(148.07×11天×2人)、营养费1100元(100元/天×11天)、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200元、回族运尸费1500元、鉴定费22000元,以上合计496218.85元,由市医院承担70%为347353.195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合计397353.195元;2.由市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7日,刘*珍主因“颈痛不适10年,四肢麻木无力3年,加重4个月”就医于市医院,门诊以“颈椎病(脊髓型)”收入院,初步诊断:1.脊髓型颈椎病;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3.糖尿病,于2024年7月12日10时45分至2024年7月12日12时43分在全身麻醉下行“颈后路单开门椎管扩大成形、椎板z型板内固定术”,术后第三天(2024年7月15...(本文书还有6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