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五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五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五原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财险五原支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未考虑社会效应,客观上纵容了无证驾驶行为。赵**将其在人保财险五原支公司处投保的车辆借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王*东驾驶,其无证、超速驾驶且未按规定车道行车、超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行为及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2、合同条款约定“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合同是赵**妻子代签,且已将保险合同送达了赵**妻子,应做表见...(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