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西安沃斯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斯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公司)、启帆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公司)、一审第三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电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沃斯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一)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二)改判由天鼎公司、启帆公司、鸿鼎公司连带赔偿沃斯特公司资金损失1561.295万元及截至目前的利息损失238.905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天鼎公司、启帆公司、鸿鼎公司承担。事...(本文书还有3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