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于2020年8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供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55050元。本院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0)内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孟**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1月10日,呼伦贝尔市中院作出(2022)内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6550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36494元(其中停工停产损失24万元,鉴定财产损失276494元,鉴定费1万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家...(本文书还有4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