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未答辩。
被告某丙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辩称,一、承保情况。冀cm****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一份,保单号:6250302030************,保险期限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7日,财产项下保额为2000元;二、本次事故造成冀cm****、冀cm****、冀c4****三辆车受损,冀cm****车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冀cm****、冀c4****每车车辆损失1000元,赔偿款已分别支付至齐某环(冀c4****车主)、于*(冀cm****车主)处,已赔偿完毕,被告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被告负责赔偿。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某乙公司诉称内容、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内容一致,有秦*岛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