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女,1966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67年6月**日出生,汉族,干*,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再审申请人宁安市某某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销社)因与被申请人朱**、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销社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朱**、王**共同承担房屋租赁费211,902元;一、二审诉讼费**房屋工程量评估费由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朱**原为某某销社主任,其与王**系夫妻关系。朱**担任某某销社主任期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维修预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某某销社对维修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及装修...(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