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8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魏*、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事实和理由:蔡*与刘*于2015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17年蔡*与刘*共同商量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公寓××号楼××层××座××室的房屋,因资金紧张向魏*借款了25万元,其中20万元魏*于2017年10月10日转账至蔡*尾号为2200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剩余5万元蔡*妹妹现金交付给蔡*。2017年10月10日蔡*给魏*出具了借款25万元的《借条》。蔡*收到魏*转账的20万元及现金5万元之后,于2017年10月11日从其尾号为2200的中国银行账户取现20万元,当日转入了其尾号为9437的建设银行账户内以便支付购房款。2017年10月20日,蔡*用其尾号为9437的建设银行账户支付...(本文书还有3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