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林甸县某甲饲草经销处(以下简称某某销处)因与被申请人吴**、宋**、林甸县某乙饲草经销处(以下简称某某销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销处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某某销处经营人宋**与某某销处经营人宋**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系有偿转让,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宋**与宋**系姐弟关系。2020年12月6日,宋**对辽宁某某乳业集团峡河牧业有限公司、义县荷光牧业有限公司、义县胜道牧业有限公司、辽宁某某乳业集团丰西牧业有限公司、辽宁某某乳业集团金星牧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441,029元,后经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债权重组核定债权为88,8241.72元,宋**以某某销处名义将债权转让给某某销处,宋**与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辽宁辉...(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