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蒙**与被告百色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9384.74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906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比例计算,从2021年9月8日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覃某、蒙**于2018年6月7日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田东县*****小区商品房**房号为**栋**单元**号房**房款总额为590648元。因被告某某公司的原因,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80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要材料,导致原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直至2024年5月30日被告才下发了《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给原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的第一条第二项约定:因出卖人的...(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