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
原告吴*诉称,2022年5月,原告吴*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约定:某厨房搭建项目工程由原告吴*包工包料施工,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向原告吴*收取施工管理费(未含各项税费6%),本工程施工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原告吴*承担,由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代缴: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垫支工程款由原告吴*自行解决;本工程合同价款为584243.19元(含应缴甲方施工管理费及一切税费)等内容。2022年8月28日,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某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厨房搭建项目]一份,约定:发包人将某厨房搭建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范围为按预算书内...(本文书还有1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