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福建某某公司上诉称,其与厦门某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案涉《对账单》载明的各项建材原料均未向其交付。厦门某某公司实际上是向案外人沈某某个人供应原材料,沈某某没有在福建某某公司任职,不是其法人、股东或职工,其也未向沈某某发放过任何工资、报酬或其他款项。沈某某是利用与...(本文书还有423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