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冈县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供热公司)与被告辛*、辛**、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辛*、辛**到庭参加诉讼,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拖欠的取暖费及违约金,合计5265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2012年至2021年拖欠的取暖费及违约金,合计25486.5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辛**、王**系夫妻关系,辛*与辛**、王**系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负责青冈县建设街宏宇楼家属楼供热,被告居住2012年至今拖欠供热费,期间二被告拖欠辛*借款,通过执行将楼房执行到辛*名下,三被告均未缴纳热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辛*辩称2021年4月28日因辛**与王**拖欠借款,经法...(本文书还有2129字未显示)